民眾撿皮夾 警抽出錢放口袋
民眾撿皮夾 警抽出錢放口袋


民眾撿皮夾 警抽出錢放口袋

民眾撿皮夾 警員抽掉錢放口袋

聯合新聞網 記者: 記鄧桂芬╱台北報導 – 2014年6月26日

宜蘭礁溪派出所邱姓警員處理民眾拾獲的皮夾後,不知尋獲者曾試圖聯絡失主,占為己有;在失主及拾獲人接連查詢後,還大膽抽掉皮夾內四千多元現金,歸還皮夾時說「錢不見是小事,再賺就有了。」高院依貪汙罪判他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。

判決指出,前年二月五日中午,李姓男子在五峰旗風景區撿到皮夾,按皮夾內的名片撥手機找失主,未獲回應;他把皮夾交給正在礁溪派出所值班台執勤的邱姓警員。邱沒清點記錄拾得物,也未出具收據給李,把皮夾放進自己辦公桌抽屜內。一個小時後,失主到派出所報案,邱稱沒有人拾獲皮夾。

失主離開派出所後,發現手機有未接來電,回撥發現是拾得皮夾的李姓男子,並從對方口中得知皮夾已送到派出所,錢沒有短少。

失主隔天再到派出所詢問,邱推稱沒受理拾獲物,直到李姓男子受失主委託打電話到派出所確認,邱擔心事跡敗露,抽出四千多元現金後,將皮夾還給失主,並安慰「如果執意要找(錢)可以幫忙,但比較難找。」

失主覺得可疑,向警政署陳情;宜蘭縣礁溪警分局調查發現邱涉嫌侵占,邱也擔心失主訴諸媒體,將現金寄還給失主。

邱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二年十月,並受停職處分。他上訴辯稱當天身體不適、精神不佳,忘記曾受理遺失皮夾,不是故意私吞。但高院審理認為,尋獲和失主報失僅差一小時,且均表明在五峰旗風景區拾獲及遺失,邱不可能忘記,駁回上訴,但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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